法定监护人郑**,女,1971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郑**与被告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林**经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郑**诉称,林泉官生前系福建省周*县皇港投资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安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6月林泉官因其投资开发的”周*县高速互通口综合物流园”及周*县党校建设等项目需要资金周*,林泉官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并提出借款利息为月息2%。2014年9与1日,原告通过网上银行转给林泉官500万元。借款到期后,林泉官向原告提出2015年底前一次性将借款本息支付原告。2015年7月26日林泉官因病突然去世。被告林**系林泉官与前妻所生之子,林**系林泉官的...(本文书还有18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