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杰喜玛标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喜玛公司)与被告新疆京兰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兰普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杰喜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京兰普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杰喜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10000元、违约金63000元;2.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标识制作分包合同》,约定了质保金额、期限及违约金,现质保期满,被告尚欠工程款21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理会,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京兰普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原被告签订《标识制作分包合同》,约定:“甲方(被告)将新疆乌鲁木齐市南门国际城商业区二期项目标志标识制作工程交由乙方(原告)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期自2012年8月8日至2012...(本文书还有1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