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杰喜玛标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喜玛公司)与被告新疆京兰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兰普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杰喜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京兰普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杰喜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质保金9000元、违约金2700元;2.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南门一期标识工程整改合同》,约定了质保金额、期限及违约金,现质保期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理会,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京兰普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原被告签订《南门一期标识工程整改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新疆乌鲁木齐市南门一期标识工程整改施工工程交由原告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期自2012年8月22日至2012年10月6日,暂定价220000元,产品全部抵运现场并整改工程完毕,递交产...(本文书还有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