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石秋林在担任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原防城港运输段技术安全科主任货运组织员期间,在段领导决定或者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经办、组织单位业务培训、会议的职务便利,通过北海路海大酒店、防城港市恒荣大酒店和钦*市幸福酒店,采取虚列开支或加大发票金额的方式,先后多次套取公款共计918358元存入其名下建设银行账户。石秋林先后从其保管的培训费、会务费中私自挪用651575元,用于购买股票、期房等,进行营利活动。具体是:
一、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石秋林在经办原防城港运输段预付600000元培训费给北海路海大酒店过程事务中,虚列开支套取公款培训费494900元存入其名下建设银行账户。2012年1月16日,石秋林从其保管的培训费中挪用公款8000元用于个人经营的港口区时尚元素鞋包店的营利活动;2012年1月19日、20日,石秋林先后从其保管的培训费中挪用400000元、50000元两笔,共计450000元转入其在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公司)的资产账户,用于购买股票进行营利活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桂某铁劳〔2013〕134号,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布公司基层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桂某铁董〔2013〕6号、户籍信息、人事命令,防运...(本文书还有5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