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广播电影电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6个月的生活津贴15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伤残差额补17759元;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4568.83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0个月经济补偿金41666.7元;5、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38994.5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因工受伤,2014年5月13日被鉴定为工伤,2016年7月2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先后做4次手术,最后一次于2016年12月2日,住院19天。出院后医生依据病情,为其开具病历和诊断书,证明需要休息6个月。为防止骨二次为断裂,休息期过后,单*工作人员口...(本文书还有3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