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内蒙古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预交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各项费用以及装修押金合计3096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昭乌达路金花***小区的**号楼**单元**号房屋,被告除收取房款外还代收了装修押金2000元、手续费249元、印花税5元、物业维修基金6648元、契税21980元、登记费80元(合计30962元)。被告收取原告上述费用后迟迟办理不了相关手续,原告多次催促都无任何效果。2016年,原告再次催促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事项,被告仍拒绝办理。考虑到房...(本文书还有1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