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患病需去外地治疗,于2013年4月20日申请中止诉讼,本院于同日裁定中止诉讼。本案于2013年7月24日恢复诉讼,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路*,被告委托代理人钟**、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城子河区城西办事处永安委3组有两处住房,2013年3月初,原告房屋四周*冰冻住,屋外墙体结冰达1米多高**室内结冰达30公分,墙体因冰冻造成多处裂缝,经查,结冰的原因是被告铺设的自来水上水管道破裂,使大量自来水涌入原告房屋所致,因该房已构成危房,不能继续居住,现增加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房屋重置的损失91832.00元,另外赔偿原告因不能居住该房屋而租房产生的租金2000.00元,共计93832.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房屋在我单位2013年跑水之前已经开裂并已损坏,原告提出的赔偿与我单位无关,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陈**所有的...(本文书还有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