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6日11时50分许,张*驾驶豫l×××××号轿车沿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实验小学门口停车开车门时与安**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同月18日,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做出第201805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安**不负事故责任。安**受伤后,被送往漯河市中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1、右侧肋骨骨折,2、软组织损伤。原告2018年6月13日出院,住院28天,花医疗费8069.67元。
另查明,豫l×××××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漯河市腾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该车在阳光财险漯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万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被告张*驾驶豫l×××××号轿车行驶至实验小学门口停车开车门时与安**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本文书还有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