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陆**、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分两次借款120000元(有借条为据)。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
原告闫**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条两份,证明被告陆**向原告借款12万元现金的事实;证据三、录音录像,证明陈*本人知道车辆抵押给原告,钱用一个星期未偿还,12月份陈*在双桥派出所报警车辆丢失,经派出所调查,此案件不属违法行为,是民事纠纷;证据四、调解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陆**承认向原告借款12万元的事实。
被告陈*辩称:一、原告诉求陈*偿还借款无事...(本文书还有1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