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日,被告人方**为恢复驾驶资格到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体检中心参加体检,在明知恢复驾驶资格需要到驻马店市驾驶员考试中心参加科目一考试的情况下,将恢复驾驶资格考试所需要的体检表等材料交给他人,委托他人代替考试。2016年9月14日下午,张某持方**的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驻马店市车管所代替方**参加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并考试合格,致被告人方**恢复驾驶资格。
被告人方**曾犯骗取贷款罪,2016年6月16日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722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一)被告人方**的户籍证明,证明其犯罪时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
(二)驻马店市驾驶员考试中心提供的被告人方**的科目...(本文书还有34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