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洪**诉被告河南威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洪**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2月,原告亲属刘*成应聘到被告处工作,任保安一职,被告未与刘*成签订劳动合同,更未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期间刘*成一直在被告处工作。2017年10月1日,刘*成在换岗过程中乘坐公交车上发生意外而身亡,依法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17年11月15日,原告依法申请仲裁,当日下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字(2017)****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现原告依法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刘*成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与刘*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100万元...(本文书还有1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