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韩*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01)同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韩*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九富人民币22357元,宋欣富人民币27477元;被告人韩*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九富人民币5589元,宋欣富6869元,二被告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99年10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韩**、韩*强伙同曹*峰(在逃)驾驶客运面包车行驶到广灵县斗泉乡北岳庄...(本文书还有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