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与被告王**、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42175元;2.二被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王**、鲍**(那**)承包赤峰市翁牛特旗格日僧苏木呼鲁斯太嘎查赤峰市圣泉生态木业公司的基础母牛圈舍工程,原告为二被告施工,工程完工后二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16年2月4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42175元的欠据一枚,约定2016年3月1日之前付清全部工程款,逾期未偿还自2016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现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王**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认可原告主张拖欠的工程款42175元,但是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当时并未约定利息。
鲍**未作答辩。...(本文书还有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