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年十月十八日以(2001)忻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侯**与被害人王*娣系夫妻,平素关系尚好。2001年3月起王*娣有精神异常表现,称自己是“八龙爷”附身,经常胡言乱语。2001年5月18日晚10点左右,被告人侯**和王*娣准备睡觉,王*侯熄灯,侯未熄灯,后二人入睡,大约12点左右,侯**,发现王*顶被子站立,表现异常,侯将王*倒在炕上,下地找了一捆天蓝色电线,用钳子把电线剪断,将王的手、脚捆住,又拿了一块毛*给王*里填,...(本文书还有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