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5月期间,原告刘**承揽两被告发包的“东黄线精品路线”的挖填土作业。经结算,原告刘**共计使用挖机220.5小时,每小时240元,共计52920元;板车运费、进场费600元,由工地负责人朱*菂在《挖机工作时间台班签单》中签字,义乌市义亭镇陇头朱*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盖章确认。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东黄线精品线路挖填土挖机用时清单、挖机工作时间台班签单、发票各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定作人应当支付报酬。被告陇...(本文书还有4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