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青海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青海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铺位确认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订房款67400元及违约损失3674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9年5月28日,在被告尚不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原告订购被告开发建设的泰阳国际商贸城某商*一间,面积32.03平方米,单价7011元/每平米,总价224562元。签订《商*铺位确认书》当天,原告即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整,于2009年6月10日支付诚意金17400元。根据商*铺位确认书约定,原告须于2009年6月...(本文书还有2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