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与被告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阜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3日、2018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平安保险阜新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855547.02元(其中奈曼旗人民医院11723.64元,赤峰学院附属医院843823.38元)、残疾赔偿金250610元(32975×19年×40%)、误工费38072.65元、伙食补助费14800元(2017年1月18日至6月15日,148天×100元)、营养费14800元、护理费15739.80元、精神抚慰金21000元、鉴定费1700元,以上合计1212269.47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8日,被告王**驾驶×××号轿车,在沿奈曼旗沙日浩来镇西章古台村通...(本文书还有2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