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马**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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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中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了原告是农业家庭户口在农村居住,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赔偿,对褚河镇老连村村委会证明无异议,但给村委员会的证明没有写清其子女的情况,以及受害人父母的情况,且该村委会证明也没有经办人签名,对寨子社区居委会证明该证明只是证明人罗*敏出的证人证言,只不过村委会加以证实,但加以证实并没有村委会工作人员签名和居委会主任签名,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没有罗*敏身份证附上,而且罗*敏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法庭的质询,无法证明罗*敏的身份情况。对租房协议有异议,该租房并...(本文书还有2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