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人寿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医药费2,347.40元、误工费26,510元、护理费5,110元(按70元/天*73天)、营养费2,920元(按40元/天*73天)、交通费3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41,228.4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4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镇路近顾戴路口北约180米处,原告步行由西向东,经人行道过马路时,驾驶员王*驾驶登记在张**名下的皖m3xx**小轿车(当时张**在副驾驶位置),由北向南行使。因王*违反让行规定,在路口直接撞倒原告,致使原告左足第1趾骨骨折,造成原告精神受到惊吓。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的丈夫徐斌多次帮原告向张**追讨医疗费等相关赔偿费,但被告张**一直以各种借口推延,时至今日,被告张**仍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另,肇事车辆在人寿保险参保,人寿保险同样负有相关赔...(本文书还有5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