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3)博民一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丁国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荣、骆玲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欢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有姐姐李*红、哥哥李*红兄妹三人。原、被告的父母系乌图布拉格镇青得里卓村村民,于2001年、2009年相继去世,遗留1.4亩宅基地并修建了4间房屋,现实际由原告居住使用。1990年,被告李**也分得2.6亩宅基地及果园。2012年,被告李**以26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2.6亩宅基地转让给武红元,后搬至其父母遗留2.6亩宅基地及果园地,并盖有数间房屋用于出租。原、被告父母有8亩承包地,原、被告现各种植4亩地。2011年8月,原告的姐姐李*红见原、被告为继承一事纠纷不断,遂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对其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原告李**属残疾人...(本文书还有2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