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斌于2018年7月1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曹**立即偿还原告白银货款5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陈**被告曹**白银原料供应商,从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以来一直为被告提供1#白银,2016年11月22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确认共欠原告白银货款520万元并立据在2016年12月28日前偿还原告欠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欠款不还,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曹**欠原告陈*白银款是事实,这些款项是陆续欠下来的,现在被告暂时没有偿还能力,但会努力想办法分批次尽快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曹**为鑫达银业公司白银精品加工厂(以下简称白银精品加工厂...(本文书还有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