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市浑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浑南区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沈*市东**鸿润水族养殖厂(以下简称鸿润养殖厂)、一审被告沈*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白塔街道办事处)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行初字第6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8年9月19日,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浑南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吴**,被上诉人鸿润养殖厂的委托代理人佟**,一审被告白塔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苏*、孙**到庭接受了询问。
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7月1日,沈*市东**人民政府发布拆迁公告,决定对白塔街道和桃仙街道的火石桥、莫子山等18个村实施拆迁。2011年12月20日,沈*市东**(浑南新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决定对白塔街道和桃仙街道的火石桥、莫子山等18个村实施征收。鸿润养殖厂在本次拆迁和征收范围内。经本次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即沈*市东**(浑南新区)白塔街道办事处委托,辽宁金程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鸿润养殖厂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本文书还有4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