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与被告万**、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毕朝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余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诉称,2018年2月9日上午,被告万**驾驶车牌号苏e×××××小轿车与张定岩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该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8816.64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辩称,1、本起事故的事实及责任无异议2、保险公司赔偿的前提条件为驾驶员有合法的驾驶证、行驶证,否则商业险不赔偿,交强险赔偿后有权追偿3、原告部分诉请过高,具体待质证阐述,误工、护理、营养、交通数额过高,...(本文书还有1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