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章**、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章**、邱**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978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2%计算;2.判令章**、邱**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3000元;3.判令章**、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9日,章**向张**借款97800元,约定借款月利*2.2%。该借款由章**亲自书写并签字确认,出具《借条》一份交由章**收执,借款约定若章**未能按时清偿借款,章**应承担张**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另...(本文书还有1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