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蔡**、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蔡**、李**共同偿还蔡**借款2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蔡**、李**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3日,蔡**向蔡**借款200,000元;借款由蔡**通过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转账至蔡**中国民生银行的账户的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另经核实,蔡**与李**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向蔡**承担责任。
蔡**...(本文书还有1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