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邱*诉被上诉人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以下简称谯城公安分局)、亳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亳州市政府)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邱*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被上诉人谯城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赵*、马**,亳州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10月16日,邱*冒用张某真的居民身份证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庆平路**号“永安旅馆”**房间进行登记住宿。2017年10月17日,谯城公安分局接到亳州市谯城区薛*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报案材料后依法受理,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对张某真的居民身份证进行证据保全。2017年10月18日,被告谯城公安分局依法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邱*,邱*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但拒绝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名、捺指印,办案民警在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予以注明。同日,谯城公安分局进行行政处罚审批。2017年10月18日,谯城公安分局以邱*冒用居民身份证为由,根据《中华人...(本文书还有4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