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禹州市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河南禹王*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王*司”)、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之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昊天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马**、杨**,被告禹王*司之委托代理人刘*、周*,被告宋**之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9日,被告河南禹王*贸有限公司和被告宋**(禹州市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了《商业房产租赁及管理协议》,协议约定,第4—10年的收取商户的租金67%归被告河南禹王*贸有限公司,33%归乙方作为乙方招商与市场管理的劳务费和市场维护管理经费。据此,被告河南禹王*贸有限公司委托宋**组建的被告禹州市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禹王*场的招商和管理。并且,由于二被告发生纠纷(现案件在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致使原告的租赁的权利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只知道是禹王*场招商的,于2012年10月16日与被告禹州市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了《商铺租赁合同》一份,将禹王*场f6区3-**层**号面积为102.72㎡的商铺租给原告,约定租赁期限3年,租赁期间昊天物业负责禹王*场整体商业管理事宜,然而协议签订后,被告昊天物业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履行管理职责,迟迟不安排广场开业,不对广场进行有效管理,更有甚者,被告昊天物业自2013年4月退出禹王*场,不见踪影。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致使该合同无法履行,无奈特诉至法院。故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2、责令三被告退还原告摊位费55468元、质保金5000元,共计6046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昊天物业辩称:第一、原告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原告与被告昊天物业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已经届满,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原告接受房屋后也进行了实际经营,禹王*司也并没有限制客户进入市场,被告昊天物业后期没有进行物业管理的原因是由于宋**与禹王*司存在纠纷,且按照原告所述,被告昊天物业是受河南禹王*贸有限公司委...(本文书还有8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