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仁和石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诉被告张**、第三人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袁*支行(以下简称袁*支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仁和公司诉称:2007年8月31日开始,原告与被告发生柴油买卖业务往来,约定双方付款交货。同年9月18日,张**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260000元,号码为04171407的转帐支票,9月25日,原告填写中国银行进帐单提示付款,却被第三人以收款人与背书不符为由拒绝付款。当时原告以为该支票的支付能力没有问题,而是自已在盖章时不当心才导致银行拒付,又由于近阶段柴油紧张旺销,张**(张**的父亲)催货又较紧,于是就将相应款额的柴油发给了张**。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在核对盖章后,认为盖章清晰,多次要求第三人支付,也一直未果。由于现阶段柴油价格直线攀升,单价已由5400元每吨上...(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