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安徽精鑫汽车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安徽精鑫汽车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37,78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于2014年7月18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月息1分。2017年8月20日,被告先行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将借据原件收回,利息37,789元另行出具“收据”一份予以证明,但至今尚未支付。嗣后,上述借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置若罔闻,拒绝支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恳请判如所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信息。
证据二、被告企业注册信息,证明被告诉讼主体信息。
证据三、公司借款明细表、收据一份,证明被告因资金...(本文书还有1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