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安徽精鑫汽车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安徽精鑫汽车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03,11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分别于2013年12月12日、2014年2月25日、2014年9月18日向原告借款170,000元、50,000元、100,000元,合计借款本金320,000元,约定月息1分。2017年8月20日,被告先行偿还借款本金320,000元,并将借据原件收回,利息103,116元另行出具“收...(本文书还有1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