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胡**、荣泰公司、一审被告大富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富宁夏分公司再审称一审法院将荣泰公司支付给案外人钱**的消防工程款计算在胡**施工的一期土建工程款中,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一审中双方对工程总造价均无异议,结合各方已付款对账情况以及胡**与大...(本文书还有30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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