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吉县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龙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龙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龙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驳回邹**的全部诉求。事实和理由:一、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认定2015年3月26日,出纳马荣给原告邹**发彩信系邹**伪造。2.一审认定其余50套商铺溢价金、以上溢价合计为1748292.6元。共计佣金和溢价金为1836182.58元违背客观事实。3.一审认定对第十一组证据,被告拒绝质证并非事实,一审法院并未组织质证。4.一审错误认定20套商铺佣金共计为87889.98元,将416号商铺佣金5092.88元两次重复计算。二、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判决称双方确认由原告销售的商铺为70套,其中20套商铺佣金分别为、其余50套商铺溢价金的内容认定不清。双方只确认了邹**销售商铺数量为70套,对其中20套商铺佣金金额从未确认,对其余50套商铺溢价金金额也从未确认。2.一审判决对邹**提交第五组证据的证明效力认定不清,未确认马荣所发...(本文书还有5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