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顺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天煤炭公司)、梁**、丁**、梁**因与被上诉人杨*合同纠纷一案,原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宁02民初****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顺天煤炭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6)宁民终****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宁02民初****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顺天煤炭公司、梁**、丁**、梁**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顺天煤炭公司、梁**、丁**、梁**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何**及梁**,被上诉人杨**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天煤炭公司、梁**、丁**、梁**...(本文书还有14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