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邵*因与被申请人银川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惠众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县人民法院(2017??宁01**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邵*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惠众公司依约为邵*提供了物业服务,且有权收取物业管理服务等费用,邵*不交纳物业费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民事责任,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1.惠众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毁损绿植、扩建停车位等行为违反***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下称合同)第十六条、十七条的约定。2.一审法院采信惠众公司擅自撰写张贴的催费通知单,违反合同第十六条、二十条的约定及《物业管理...(本文书还有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