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855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分割的是案涉房产的首付款权益。约定的所谓”出售”实际是将已经支付的1102000元首付款的共同债权进行变现,然后再行分割,并非是在取得案涉房产的产权后再出售案涉房产。郭*既是首付款110...(本文书还有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