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蒙鑫租赁站,一审被告东北电力一公司、东北电力一公司项目部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姚宗福以菏建公司名义与蒙鑫租赁站签订了《租赁合同》,并结算形成了《租金结算清单》,菏建公司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涉案租赁物已用于涉案工程。菏建公司与东北电力一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本文书还有30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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