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原告刘**、原告温*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大方士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方士社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6月13日以(2016)辽0114民初****号立案审理,并于2016年12月28日依法判决。后温**、刘**、温*提出上诉,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2017)辽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案发回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告大方士社区法定代表人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按照《股权证》给付2016年2月2日分配的土地转让收益补偿金应得份额8,6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撤销2015年大方士村集体土地分配方案,责令被告按照股权证给付2016年2月2日开始...(本文书还有2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