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任*、张*绑架的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有:
1、被害人父亲刘*报案材料、证言及提取的电报复制件证实,1999年5月刘*明与席高林“成婚”去平鲁打工,6月初5刘*到一电报称“儿被公安机关扣住,请带柒仟元现金速回”,至此刘*落不明。
2、被害人舅舅康乐证言证实,1999年6月初5张*给捎话说刘*明被任*扣住,让刘母带钱赎人。
3、被告人任*、张*一致供认,因被害人刘*明与任*妻子席高林同居,席卖淫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任为向刘*要钱赎妻子,二被告人伙同穆**、席奋成绑架刘*明后致死,掩埋...(本文书还有5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