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吕*担任法庭记录。
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和被告杨**的委托代理人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土地开始承包时,原告户共六人[原告、原告之母李*芳、大哥陈*(已故,其妻欧云、儿子陈)、大姐陈*、陈**、陈*]承包了本组4.11亩责任。
田。2000年延长土地承包期,原告户继续承包4.11亩责任田。2008年1月31日原告的大嫂欧云伙同被告欺骗李*芳,在其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土地出让协议。
书》,欧云把原告户承包的位于河村变电室南面、河村至块责任田出让给被告。该块水田面积1.57亩,四至界址为:上至水圳,下至杨*德田,左至杨*文屋。
右...(本文书还有25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