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8528元。2013年4月8日该犯被交付山西省汾阳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7月20日,经本院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无期徒刑从2014年12月26日起执行。已履行财产性判项10000元。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该犯能够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为的社会危害,认真学习“三课”知识,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力所能...(本文书还有45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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