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男,1965年5月**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同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1618.1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5)晋刑三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6年2月24日被交付山西省汾阳...(本文书还有5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