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范**于2001年6月20日中午1时许,持刀将其妻刘*丽杀死在家中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认定的证据有:
1、田拥军的报案材料证明:2001年6月20日下午13时许,范**将其妻刘*丽杀死的家中。
2、田拥军的询问笔录证明:2001年6月20日中午14时左右,稳智(范**姐夫)跑到我家让我赶紧报案,说范**在家把他媳妇刘*丽杀了。然后我在家赶紧打电话报了案。
3、稳智证言证明:2001年6月20日大约15时左右,有人叫我说我内弟范**和其妻刘*丽打架了,我赶紧跑到丈母家,问出啥事了,我丈人说宏元和引丽打架了,他见门口有很多血,我一听,赶紧到治保主任田拥军家说宏元拿刀把引丽砍了。
4、范**证言证明:2001年6月20日中午回家,大门从里关着,叫不开门,从邻居王*引家翻墙进去,看见面房南间门口地上有许多血鞋印,到西房北间里看见他二子范**躺在窗底下,怎么喊都不答应。
5、姚**(被告人范**母亲)...(本文书还有1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