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李*、杨**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李*,被告杨**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诉称,2013年6月2日19时55分许,被告李*醉酒驾驶其母名下的陕c×××号比亚迪小型轿车,由凤县黄牛铺镇某甲村驶往某乙村方向,行至212省道146km+595m处时,与路右相对方向行走的行人王*林相撞,造成王*林受伤,车辆翻于路面的事故。王*林被送往宝鸡四0九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李*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08.83mg/***.经凤县交警大队勘察认定,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林无责任。受害人王...(本文书还有1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