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陈**、李**、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告陈**、李**、孙*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3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2015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时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8日,其与被告方签订了瓦工内部承包协议书,按协议约定,被告方将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黑水湾旧村改造小高层住宅楼部分工程分包给其施工,其在签订协议时按约定交付了工程质量保证金。但被告方实际并未取得该工程的分包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方仍欠工程质量保证金3万元未予返还。
陈**、李**、孙*辩称:许**与我们均是合伙关系,我们签订分包协议时约定的是风险共担。许**实际交付工程质量保证金4万元,该4...(本文书还有29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