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张**立即给付借款120000元(利息给付至付清全部借款为止);2.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张**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6日,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刘**借款12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但张**一直不予偿还此款,只给刘**换了一张借条。刘**多次向张国名索要未果。庭审中,刘**将借款日期变更为2014年10月26日,并将利息主张明确为:自2016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15%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张**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于2014年10...(本文书还有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