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冶生福、上诉人兴海县唐乃亥乡加吾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加吾沟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兴海县移民安置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冶生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上诉人加吾沟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赵**,被上诉人兴海县移民安置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冶生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冶生福的全部诉讼请求;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加吾沟村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荒滩承包合同》项下灌木林面积158.03亩,《草山承包合同》项下灌木林面积98.31亩,两项合计为2...(本文书还有13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