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与被告钱*、徐**、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徐**、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三被告于2016年2月1日签订的2份《工业厂房租赁合同》无效;2.判令三被告返还剩余部分(10个月)的房屋租金193167元;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撤回了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6年2月1日与三被告签订《工业厂房租赁合同》2份,约定三被告将坐落于江阴市周*镇江阴市亿仁公司内的若干厂房出...(本文书还有2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