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十堰高隆构件制品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隆制品老河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隆制品老河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7852.5元;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有程序违法之处,不应采信宋**提交的两份仲裁委调查笔录作为认定事实依据。虽然其对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该调查笔录作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关联性提出异议,该调查笔录不应该被采信;2.一审法院认定宋**于2008年1月即在丹江口市六里坪构件厂老河口分厂工作,建立劳动关系,且一直在其经营场所工作,属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其与丹江口市六里坪构件厂老河口分厂属不同的企业主体。其成立于2008年11月,所有的行为及后果均只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才能由其承担。其已经提交了《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2016年3月1日起建立;3.即使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于2010年以前,其自2010年开始为宋**缴纳社会保险费,且2010年以前未给宋**缴纳社会保险也早已过劳动仲裁的时效;4.因双方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固定的工作地点,不能认定搬迁超出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其通过调整工作地点,...(本文书还有54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