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羊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成都晶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爵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对本院以(2017)川0105执****号《执行裁定书》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晶爵公司的资金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晶爵公司异议称,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执****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2014)青羊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2016)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有异议,经查,该两份判决中原告西乡县坤和茶苗育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已于2015年9月7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应再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进行诉讼。而该两份判决作出时,合作社...(本文书还有1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