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房租37861元及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了对利息损失的主张。事实和理由:被告租赁原告位于五四大街**号房屋于2016年12月30日到期,此前原告已多次通知被告交纳下一年度房租,被告称将于春节前支付,且并未说明不再租赁该房屋,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维修该房屋时,被告也未曾提出不继续租赁该房屋,店内还在正常营业。被告于春节期间忽然提出不再租赁该房屋,此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张**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告诉求应当驳回。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2016年12月31日到期时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约定被告已交纳的10000元押金抵销合同到期后欠付的租金。原被告之间的租...(本文书还有1304字未显示)